(2012年3月16日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)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区人大常委会(以下简称常委会)组织制度建设,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,根据宪法、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守则。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,是指区人大常委会主任、第一副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。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,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,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,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,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模范地遵守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密切联系代表和群众,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,自觉接受监督。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,学习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了解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准则,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,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,提高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。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,正确处理好本单位工作与常委会工作的关系,自觉服从常委会的工作需要,当本单位工作或其他社会活动与常委会工作在时间上存在冲突时,应服从常委会工作。 第六条 常委会履行职责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。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,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,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,掌握有关资料和情况,为审议发言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。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。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,应当向主持日常工作的第一副主任请假。除因病不能参加会议者外,一年累计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一半以上的,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,应当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。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、质询权、询问权和提出建议、批评、意见等权利应当依法进行。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,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。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,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,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除外。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、检查、调查活动。在活动中可以向被视察、检查、调查单位提出建议、批评和意见,但不直接处理问题。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保持清正廉洁,不得牟取不 正当利益。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,在外事活动中,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,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。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 |